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點揀好?答啱3大關鍵問題,全面拆解繼承、甩名及聯權共有人法律風險

與人共同置業是人生大事,無論是夫婦、家人還是生意夥伴,在物業契約上選擇「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是必須審慎處理的關鍵一步。這個選擇不僅影響業權份額的劃分,更直接決定物業日後的繼承方式、買賣「甩名」的自由度,甚至牽涉到潛在的債務及法律風險。

本文將為您全面拆解「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與「分權共有」的核心分別,並透過剖析3大關鍵問題,引導您根據自身關係、置業目的及未來規劃,作出最明智的抉擇。無論您是準業主或現有共有人,本文都能助您清晰掌握兩種業權模式的運作與法律後果,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核心分別與選擇指南

當您與伴侶、家人或生意夥伴共同置業,成為聯權共有人時,首先要面對一個關鍵抉擇:應選擇「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這兩種業權持有方式,直接影響日後物業的繼承、買賣和管理權力,當中的法律分野遠比想像中大。想知道自己適合哪一種?先來了解兩者的核心分別。

聯權共有 vs 分權共有:一表看清核心差異

在深入探討之前,您可以先透過下表,快速掌握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根本不同之處。

特性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俗稱 長命契 分權契
繼承方式 生存者取得權,業權自動歸屬在生共有人 按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處理,業權成為遺產
業權份額 視為單一業主,不分份額 按協定比例持有獨立份額 (如50/50, 70/30)
決策權力 出售或按揭等重大決定須全體同意 可獨立處理個人份額,但出售整個物業仍須全體同意
適用對象 夫婦、關係緊密的家人 投資夥伴、朋友、關係較疏的親戚

繼承方式:生存者取得權 vs 遺囑繼承

兩者最核心的分別,在於業權的繼承安排。

聯權共有的最大特點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也是它被俗稱為「長命契」的原因。在此安排下,當任何一位共有人身故,其物業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這個過程的法律效力凌駕於遺囑之上,意思是即使身故的共有人在遺囑中另有安排,該物業的權益也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而是直接由「長命」的共有人繼承。

相反,分權共有則沒有生存者取得權。每位共有人持有的業權份額都是獨立的個人資產。當一位分權共有人身故,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並按照其遺囑內容分配給指定繼承人。如果沒有訂立遺囑,則會根據無遺囑繼承法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業權份額:視為一體 vs 按份持有

業權的分配方式,是另一項根本差異。

在聯權共有的法律概念中,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法律實體,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他們之間沒有劃分「你的份額」和「我的份額」,每個人都擁有整個物業的全部權益。

分權共有則完全不同,它允許共有人按協定比例,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這個比例可以是平均分配(例如兩人各佔50%),也可以根據出資額或其他協議訂立不等的比例(例如70%與30%)。這份額是清晰、獨立且可以量化的。

決策權力:全體同意 vs 獨立處理

決策權力的不同,直接影響您日後處理物業的靈活性。

選擇聯權共有,意味著所有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申請按揭,都必須獲得「所有」聯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文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單方面為物業作主。

分權共有的彈性則較大。每位共有人都有權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業權份額,例如將自己的50%業權份額出售、轉讓或抵押給銀行,而無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當然,如果想出售整個物業,仍然需要所有分權共有人達成共識。

適用對象:夫婦家人 vs 投資夥伴

了解以上分別後,您大概已能判斷哪種方式更適合自己。

聯權共有因為其自動繼承的特性,能簡化身後業權處理,避免家庭成員間的潛在紛爭,因此非常適合關係穩定、互相信任的夫婦或核心家庭成員,主要目的是保障在生者的居住權和資產完整性。

分權共有由於能清晰劃分各人權益,並給予業主獨立處理個人資產的自由,因此更受生意夥伴、朋友或關係相對疏遠的共同投資者歡迎。這種方式能確保個人的投資份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傳承,與其他共有人的關係變化影響較小。

如何選擇?三大問題助你決定聯權或分權共有

要決定成為聯權共有人還是分權共有人,其實並無絕對的標準答案。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這兩種方式各有其獨特的法律效果,最重要是了解哪一種更切合您與共同置業者的長遠規劃。您可以透過回答以下三個關鍵問題,一步步理清思路,從而作出最明智的決定。

問題一:您與共同置業者的關係是?

您們之間的關係,是選擇業權形式的首要考慮因素。

如果共同置業者是您的配偶或關係非常親密的家人,彼此之間有著深厚的信任基礎,並計劃長久共同持有物業,那麼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通常是較合適的選擇。它的核心精神在於「生存者取得權」,即任何一方身故後,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共有人。這種安排將所有業權人視為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能簡化日後的繼承手續,保障在生者的居住權。

相反,如果共同置業者是生意夥伴、投資朋友,甚至是關係相對疏遠的親戚,分權共有則可能更為恰當。這種方式能清晰界定每位業主按出資比例所佔的業權份額,例如七三、六四或是一人一半。各人的業權份額獨立,財務上更加分明,避免了因關係變化而可能引發的業權糾紛。

問題二:您置業的主要目的是?

置業的初衷,同樣會影響業權形式的選擇。

若您們置業是為了建立家庭,作為長期自住的安樂窩,聯權共有便相當符合這種目的。其設計理念在於維繫一個穩定的共同資產,確保物業的完整性,讓家庭成員能安穩地共同擁有這個家。

如果置業的主要目的是投資,例如將物業出租以賺取回報,或期望日後出售獲利,分權共有就提供了更大的彈性。由於各人的業權份額明確分開,租金收入或出售物業所得的資金,都能按照預設的比例輕鬆分配,賬目清晰。同時,它也為個別投資者提供了較靈活的退出機制。

問題三:您是否希望未來能獨立處理自己的業權份額?

這個問題關乎您對個人資產控制權的重視程度。

選擇聯權共有,意味著您放棄了獨立處理個人業權的權利。在所有聯權共有人都在生的情況下,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按揭,都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您亦無法透過訂立遺囑,將您在物業中的權益傳承給指定的繼承人。

選擇分權共有,則保留了這份自主權。每位分權共有人都可以將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視為一項獨立的個人資產。在法律上,您可以自由地將這份業權出售、轉讓、按揭或經由遺囑指定給任何人繼承,而無需徵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這種方式給予業主最大的個人財務自由度。

深入剖析聯權共有(長命契):定義、法律要求與繼承機制

什麼是聯權共有?為何又稱「長命契」?

當談及與家人聯名置業,大家很自然會想起「長命契」。它的正式法律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在這種模式下,所有聯權共有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個密不可分的單一整體,去共同擁有物業。這種方式因其獨特的繼承機制,在夫婦及家庭成員之間十分普遍。

聯權共有的核心定義:所有共有人為單一法律實體

要理解聯權共有,可以想像所有業主結合為一個「超級業主」。他們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而不是像分權共有那樣,各自持有特定比例的份額。法律上有一句經典的描述:「聯合其他人時擁有一切,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這正正點出了聯權共有人在生時,並不能獨立分割或處置個人權益的特點。

「長命契」的由來:聯權共有中的生存者取得權

「長命契」這個生動的稱呼,源自聯權共有最核心的特點:「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它的意思相當直接,就是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且即時地依法轉移給其他仍然在生的共有人。換言之,生存年期較長的人,最終會承繼整個物業的業權,這就是「長命契」稱號的由來。

成立聯權共有的四項先決條件 (The Four Unities)

要成立一段有效的聯權共有關係,法律上有著相當嚴格的要求,物業業權必須在成立一刻,同時滿足以下「四項先決條件」(The Four Unities)。只要當中任何一項條件未能滿足,這段業權關係便會被視為分權共有。

共同佔用物業 (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聯權共有人都擁有平等的權利,去佔用和享用整個物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一位共有人都不能將另一位共有人排除在物業的特定範圍之外。

享有同等權益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共有人的權益,在性質、範圍和存續期上必須完全相同。簡單來說,他們享有的權益份額是均等的,不能出現一人佔多、一人佔少的情況。

以同一文件取得業權 (Unity of Title)

所有共有人必須是從同一份法律文件(最常見的就是樓契,即轉讓契約)中獲得業權。如果他們是透過不同的文件取得業權,則不符合此項條件。

在同一時間取得業權 (Unity of Time)

所有共有人的業權,都必須在完全相同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他們取得業權的時間不能有先後之分。

聯權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權」:法律效力與運作詳解

聯權共有人身故後的業權繼承步驟

當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在生的共有人處理業權繼承的程序相對直接。他們只需要將離世者的死亡證明書,連同指定的法律文件交給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完成手續後,離世者的名字便會從物業的業權記錄中移除。如果物業原先由兩位聯權共有人持有,在生的一方此時便會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法律後果:「生存者取得權」凌駕遺囑,物業不屬遺產

這一點是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最根本的分別,也是所有業主必須清楚理解的法律重點。「生存者取得權」的法律效力,是凌駕於任何遺囑之上。換句話說,即使離世的共有人在遺囑中,已指明要將物業的權益留給子女或任何其他人,該項遺囑指示在法律上亦是無效的。因為在聯權共有的法律框架下,該物業的權益根本不會被視為離世者遺產的一部分,而是會直接依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深入剖析分權共有:彈性、風險與繼承方式

什麼是分權共有?

聊完聯權共有,我們再來看看另一種常見的物業持有方式——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它與聯權共有的概念截然不同,給予每位共有人更大的獨立性,但當中亦隱藏著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細節。

分權共有的核心定義:各共有人擁有獨立業權份額

分權共有的核心精神在於「份額」。在法律上,所有共有人是按照協定的比例,各自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業權份額。您可以想像成幾位朋友合資買一個薄餅,雖然大家共享整個薄餅,但每個人都清楚指明自己擁有其中幾多份,例如A君擁有八分之三,B君擁有八分之五。每位分權共有人都可以獨立處理自己名下的那份業權。

業權份額:可按出資比例靈活設定

分權共有最大的優勢就是彈性。業權份額可以是不均等的,最常見的做法是按照每位共有人置業時的出資比例來設定。例如,兩位生意夥伴合資一千萬買入一個商舖,其中一方出資七百萬,另一方出三百萬,他們便可以將業權設定為七三之比。這種清晰的產權劃分,特別適合投資夥伴或非婚姻關係的共同置業者。

分權共有的繼承方式:業權份額按遺囑或繼承法處理

在繼承安排上,分權共有與聯權共有可以說是完全相反。

分權共有不設生存者取得權

分權共有完全沒有「生存者取得權」這個機制。這代表當其中一位分權共有人身故時,他持有的業權份額並不會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分別,直接影響整個遺產規劃。

繼承步驟:經遺產承辦程序分配業權

由於沒有生存者取得權,已故共有人的業權份額會被視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這份業權會按照他生前訂立的遺囑來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他沒有立下遺囑,則會根據無遺囑繼承法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繼承。整個過程需要經過正式的遺產承辦程序,由遺產代理人處理相關法律手續後,業權才能正式轉移。

分權共有的潛在風險:碎契樓的形成與影響

雖然分權共有的份額獨立性帶來彈性,但這種特性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引發一種棘手的問題——「碎契樓」。

什麼是「碎契樓」或「半契樓」?

「碎契樓」或「半契樓」,是指市場上只出售物業部分業權的情況。想像一下,如果一位分權共有人因個人周轉不靈,決定單獨出售自己持有的30%業權,或者因欠債而被債權人強制出售其份額。當這部分不完整的業權在市場上交易時,便形成了所謂的「碎契」物業。

碎契樓對物業價值及按揭申請的影響

碎契樓會帶來兩大主要影響。第一,物業價值會大打折扣。因為買家只購入部分業權,日後要使用或出售整個物業時,必須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協商,過程充滿不確定性,所以市場承接力極低。第二,銀行按揭申請極度困難。絕大部分銀行都不會為不完整業權的物業提供按揭貸款。這使得碎契樓的流通性變得非常差,對所有共有人來說,都可能造成資產貶值的風險。

共同業權的法律操作與風險管理

選擇了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持有物業,只是整個置業旅程的開始。在日常管理、買賣,甚至面對突發的人生轉變時,各位聯權共有人都會遇到一些獨有的法律操作與財務風險。清楚了解這些細節,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與家人的權益,避免日後出現意想不到的麻煩。以下我們將深入探討聯權共有在實際操作層面的各個環節。

聯權共有物業買賣與出租:須全體同意

為何出售聯權共有物業須全體業主同意?

聯權共有的法律基礎,是將所有業主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一實體。這意味著沒有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擁有物業的獨立份額,而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正因為業權是「一體」的,任何影響整個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出租或申請新的按揭,都必須得到這個「單一實體」的完全同意。換句話說,所有聯權共有人都必須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交易才具備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僅一位聯權共有人簽署買賣合約的法律效力

假設陳先生與陳太太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一個單位。陳先生在未經太太同意下,私自與買家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並收取了訂金。這份合約在法律上存在嚴重瑕疵。由於陳太太沒有簽署,她不受該合約約束。買家無法強制執行交易,即不能強迫陳氏夫婦完成物業的出售。最終,陳先生不僅要退還訂金,更可能要為違約而向買家作出賠償。這個例子清楚說明,處理聯權共有物業時,缺少任何一位共有人的簽署,合約的有效性便會成疑。

聯權共有的財務風險:債務與Call Loan問題

債務問題:一位聯權共有人的債務如何影響整個物業?

聯權共有將業主們的權益綑綁在一起,同時也意味著他們的財務風險會互相影響。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出現個人財務困難,例如拖欠卡數或私人貸款,其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押記令」(Charging Order),將該物業釘契。這個押記令雖然不會即時出售物業,但已為業權帶來負擔。為了追討欠款,債權人可以進一步向法庭申請「售賣令」(Order for Sale),強制出售整個物業,然後從所得款項中,按業權比例取走屬於債務人的部分來償還債務。這對其他無辜的共有人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打擊。

按揭風險:聯權共有人身故後銀行Call Loan的可能性

這是聯權共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潛在風險。當初申請按揭時,銀行是根據所有聯權共有人的總收入來審批貸款額和進行壓力測試的。如果不幸其中一位共有人身故,雖然物業業權會自動轉給在生的共有人,但銀行的風險評估基礎也隨之改變。銀行有權要求在生的共有人重新提交入息證明,並以其個人收入再次進行壓力測試。如果其個人還款能力未能符合銀行的要求,銀行便可能要求提早償還部分甚至全部按揭貸款,即俗稱的「Call Loan」。

業權變更:聯權共有「拆契」與「甩名」程序詳解

如何「拆契」?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的法律程序

雖然聯權共有的約束力強,但並非不能改變。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其實都可以單方面採取行動,將聯權共有關係 sever(切斷),轉為分權共有。這個過程俗稱「拆契」。法律程序相對直接,該共有人只需經由律師,向其他所有共有人發出「分割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並將該通知書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完成後,業權的持有方式便即時由聯權共有變成分權共有,各人會被視為持有均等的業權份額,而且日後其業權份額將按其遺囑處理。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行動無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甩名」程序詳解:等同正式物業買賣

「甩名」是指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將其在物業中的權益轉讓給另一位或其他的共有人。在法律層面上,這個過程等同一次正式的物業買賣交易。過程需要委託律師處理,簽訂正式的「轉讓契」(Deed of Assignment),並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登記。整個流程與一般買賣無異,並非僅僅在文件上刪除一個名字那麼簡單。

甩名印花稅計算:基於轉讓業權份額市值與買家身份

既然「甩名」是正式的物業交易,自然也涉及印花稅。稅款的計算基礎,是所轉讓業權份額的市值,或是雙方議定的轉讓價,以較高者為準。計算公式為:物業當時的市場估值 x 所轉讓的業權百分比。例如一個估值800萬的物業,轉讓一半業權,計算稅款的基礎就是400萬元。不過,如果「甩名」是在近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間進行,印花稅可以按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計算,能夠節省相當可觀的稅款。

訂立共同置業協議:保障各方權益的關鍵一步

為何不論聯權或分權共有,都應訂立書面協議?

選擇以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方式置業,只是解決了業權繼承的法律框架,但這並未涵蓋所有聯權共有人在共同持有物業期間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無論是關係多麼親密的家人或朋友,一份清晰的書面協議都是保障大家權益,避免日後爭拗的最佳方式。

很多人以為只要在田土廳的樓契上選定了業權形式就足夠。但樓契只會列明誰是業主以及業權形式,並不會記錄各位業主之間的私人約定,例如首期出資比例、日常開支如何分擔,或是一方想退股時應如何處理。當意見不合時,口頭承諾往往難以證實,容易造成「口同鼻拗」的局面。

所以,一份共同置業協議就像是你們合作的「說明書」,它將所有重要的財務和管理安排都白紙黑字記錄下來。與其日後因金錢或決策問題而產生矛盾,不如在合作之初就坦誠溝通,訂立公平清晰的規則,這樣才能讓大家的合作關係走得更遠、更穩健。

共同置業協議的四大必備條款

一份全面的共同置業協議,通常需要涵蓋以下四個核心範疇。這些條款能為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提供清晰的解決方案。

條款一:出資與權益比例

協議的首要任務,是清晰記錄每位共有人在置業初期所投入的資金。這包括首期、印花稅、律師費、地產代理佣金以及裝修費等。準確記錄這些數額,是計算日後出售物業時分配利潤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出資比例不一定等同於權益比例。例如,在分權共有的安排中,其中一方可能出資七成,但協議可訂明雙方各佔五成權益,多出部分可視為給予另一方的饋贈或貸款。在聯權共有的情況下,雖然法律上各人權益均等,但協議可以訂明,若物業在所有共有人在生時出售,所得款項將按照最初的出資比例分配。這樣可以更公平地反映各方的實際貢獻。

條款二:決策機制與日常開支分擔

共同持有物業,意味著需要共同管理。協議應詳細列明各項開支的分擔方式,例如按揭供款、管理費、差餉、地租,以至日後的維修費用,是按人頭平均分擔,還是按業權比例分擔。

同時,協議也應設立決策機制。對於重大決定,例如出售物業、加按套現或進行大型翻新工程,是否需要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對於一些日常管理決策,例如選擇租客或更換小型家電,是否可以授權其中一位共有人處理,或採取多數決的原則?預先設定好這些規則,可以避免日後因意見不合而陷入僵局。

條款三:優先購買權 (Right of First Refusal)

這是協議中極為重要的一項保護性條款。它規定如果任何一位共有人希望出售其持有的業權份額,必須先按照協議訂明的條款和價格,將其份額優先出售給其他共有人,然後才能放售給第三方。

這項條款對於分權共有人尤其關鍵,因為它可以有效防止業權份額被賣給不相關的陌生人,避免物業淪為業權不完整的「碎契樓」。協議中應詳細說明啟動優先購買權的程序,例如如何釐定一個公平的市價(例如聘請三家測量師行估價後取平均值),以及其他共有人有多長的回覆時間。

條款四:退出機制 (Exit Clause)

沒有任何合作是永久的,所以一份好的協議必須包含清晰的退出機制。這條款詳細說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其中一位共有人移民、結婚、失業、破產甚至不幸身故時,應如何處理其業權。

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應涵蓋以下幾點:如何計算退出方應得的業權價值、其他共有人是否有義務買入其份額、買入資金的來源和支付方式,以及如果無法達成內部轉讓,是否同意將整個物業在市場上出售。這個條款的作用,就是在關係出現變化時,提供一個有秩序、有共識的「散夥」方案,避免因被迫出售物業而對簿公堂,最終造成更大的時間和金錢損失。

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常見問題 (FAQ)

我們明白,即使了解了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的基本概念,在實際應用時,大家總會遇到一些更具體、更棘手的情境。以下整理了一些關於聯權共有人的常見問題,希望能夠為你提供更清晰的解答。

聯權共有人失蹤或不同意賣樓,可以強制出售嗎?

理論上可以,但過程相當複雜。根據香港法例第352章《分區條例》,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論是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都有權向法院申請出售令。如果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失蹤,或堅決不同意出售物業,其他業主可以循此法律途徑,請求法院頒令強制出售整個物業,然後按業權比例分配所得款項。

不過,這一步通常是解決僵局的最後手段。因為整個法律程序需要委聘律師處理,過程可能相當漫長,而且會產生一筆可觀的法律費用。因此,在訴諸法律之前,共有人之間最好還是先嘗試透過協商解決分歧。

分權共有人可以單方面將自己的業權份額按揭或出售嗎?

可以的。這是分權共有與聯權共有最核心的分別之一。每一位分權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中一個獨立、明確的份額,他有權在不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自由地將自己持有的那一部分業權份額出售、轉讓或用作抵押貸款。

然而,這種做法會衍生一個市場上俗稱的「碎契樓」或「半契樓」問題。由於買家購入的並非完整業權,日後要再出售或申請按揭都會非常困難,銀行普遍不會為不完整的業權承造按揭。這直接導致「碎契」物業的市場價值,通常會較完整業權的物業有大幅折讓。

將子女加名作聯權共有,有何長遠財務及法律影響?

將子女加名成為聯權共有人,看似是提早處理資產傳承的簡單方法,但其長遠的財務及法律影響絕對不容忽視。

首先,在法律層面上,父母一旦將子女的名字加入樓契,便等同於將部分業權贈予對方,從此失去對物業的絕對控制權。未來不論是想出售物業、轉按或加按套現,都必須得到子女簽名同意。

其次,在財務層面上,子女會因此失去「首次置業人士」的身份。當他將來計劃自己置業時,便需要繳付較高的從價印花稅,大大增加置業成本。同時,由於他已經是私人物業的業主之一,亦會影響其申請公營房屋或相關資助的資格。更重要的是,若子女日後不幸陷入債務問題,其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將他在該物業的權益用作抵債,這可能會影響到整個物業。

所有聯權共有人同時身故,業權繼承如何處理?

這是一個特殊但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在共同意外中不幸離世。在這種情況下,聯權共有的「生存者取得權」原則便無法直接適用。

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中的推定條文,法律上會假定較年輕的一方活得比年長的一方長久。換言之,物業的全部業權會被視為在法律上先全數轉移至最年輕的那位聯權共有人名下,然後再納入他/她的遺產之中。

最終,該物業會按照最年輕那位共有人所訂立的遺囑進行分配。如果他沒有遺囑,則會按無遺囑繼承法例,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這個結果可能會完全違背其他較年長共有人的原意。

近親之間「甩名」或轉讓業權,可以節省印花稅嗎?

可以的。「甩名」在法律上被視為正式的物業買賣,因此需要繳付印花稅,稅款是按所轉讓的業權份額之市值計算。不過,如果業權轉讓是在「近親」之間進行,即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則可以享有稅務寬減。

合資格的近親轉讓,可以申請以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計算稅款,亦即是適用於首次置業人士的稅率。這與非近親轉讓或非首置買家所需繳付的稅率相比,可以節省一筆相當可觀的稅款。因此,在進行近親業權轉讓前,建議先為物業進行估價,並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能妥善處理相關的稅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