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命契」(聯權共有)是香港物業聯名最常見的方式,尤其在夫婦及家人之間,因其業權自動轉移的特性,被視為簡便的安排。然而,這種安排的基石——「生存者取得權」,在關係生變、財務出現困難或需要獨立規劃遺產時,卻可能變成一顆隨時引爆的炸彈,令您失去對個人業權的控制。當您意識到長命契潛藏的風險,主動「分契」(分割聯權共有),將物業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是保障個人資產自主權的關鍵法律行動。本文將為您提供一站式「長命契分契」指南,從5大情境評估出發,助您判斷是否需要分契;深入剖析長命契與分權契的法律區別;並提供清晰的法律步驟、費用預算、時間估算,以及分契後的影響分析,讓您在複雜的業權問題上,作出最明智的決策,真正掌握屬於自己的資產。
為何要分割長命契?5大關鍵情境自我評估
很多人一開始選擇長命契,是希望簡化業權繼承,保障家人。但是,考慮進行長命契拆契的情況其實相當普遍,因為在某些人生階段或家庭變化下,長命契的「綑綁式」保障,反而可能成為資產管理的枷鎖。長命契業權的共享特性,意味著所有決定都需要全體業主同意,這份原意的保障,有時會變成限制。想知道您目前的長命契是否潛藏風險,或者已不再符合您的長遠規劃?以下幾個關鍵情境,正好提供一個自我評估的機會。
自我評估清單:您的長命契潛在風險檢測
您可以花幾分鐘時間,誠實地評估一下您和聯名共有人的實際情況。這份清單的目的,是幫助您清晰地判斷,當初設立的長命契,到了今天是否仍然是最理想的資產持有方式。
遺產規劃:您是否希望將業權傳承給聯名人以外的指定後人?
長命契最核心的原則是「生存者取得權」,意思是當其中一位業主離世,其業權會自動轉移給在生的聯名業主,這個法律效力甚至優先於遺囑。一個很現實的例子是,如果您與兄弟姊妹以長命契聯名持有物業,但您希望自己所佔的業權份額將來由您的子女繼承,那麼在長命契的框架下,這個願望是無法實現的。一旦您離世,您的業權只會轉移到您的兄弟姊妹名下。進行長命契分契,就是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取回個人業權的獨立控制權,讓您可以透過設立遺囑,將屬於您的那一半業權,明確地傳承給指定的後人。
財務風險:您或聯名共有人是否存在個人債務,可能牽連長命契物業?
在法律上,長命契的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個單一業主,這代表大家的財務狀況是互相牽連的。如果其中一位聯名共有人因為生意失敗或個人理財問題,被債權人追討甚至被頒令破產,債權人是有權向法院申請出售整個物業來償還債務。這意味著,即使其他共有人財務狀況良好,也可能因為一個人的債務問題而失去居所。透過長命契分契,將業權轉為獨立份額後,每位業主的業權份額就與其他人分開。萬一其中一方出現債務問題,其債權人主要只能針對該業主的獨立份額作出追討,大大減低了對其他無辜共有人資產的衝擊。
關係變數:您與聯名共有人的關係是否穩定,需要預先保障個人資產?
當初與家人或伴侶設立長命契時,關係可能非常融洽,但人際關係總有變化。無論是夫妻離異,還是家庭成員之間出現矛盾,一旦關係破裂,長命契要求「全體同意」才能出售或按揭物業的規定,就可能變成一個困局。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物業就會被「凍結」,誰也無法動用這項資產。預先進行長命契分契,可以視為一種資產保障措施。它將共同業權清晰地劃分為獨立的個人份額,即使日後關係生變,您至少能擁有對自己那份業權的明確主張和處理權利,避免陷入漫長的法律僵局。
稅務考量:您或家人有否計劃再置業,並希望透過分契以「首置身份」節省印花稅?
這是考慮長命契分契最常見的財務動機之一。香港的物業印花稅,對首次置業和非首次置業人士的稅率有天壤之別。如果您或聯名共有人目前已共同持有一個物業,法律上雙方都已不是「首置身份」。若其中一方想再購買物業,就要繳付高昂的從價印花稅。進行長命契分契,是俗稱「甩名」程序的第一步。首先將業權分割,然後其中一方可以透過內部轉讓(例如買賣)的方式,將自己的業權份額轉給另一位共有人,從而恢復自己的「首次置業」資格。這樣,他日後再入市時,便可以享受較低的印花稅率,節省一筆可觀的開支。
資產靈活性:您是否擔心因共有人失能或失聯,導致物業無法出售或按揭?
除了關係轉變,另一個實際風險是聯名共有人可能因為健康問題(例如患上認知障礙症而失去簽署法律文件的能力),或者移居海外後失聯,導致無法共同作業。在長命契下,只要缺少任何一位業主的簽名,整個物業便無法出售或進行任何形式的按揭套現。即使您急需資金應付醫療開支或解決其他家庭需要,這項龐大的資產也可能變得毫無流動性。若能及早預見此類風險,進行長命契分契,雖然不能完全解決所有問題,但將業權獨立化,至少為日後透過法律途徑處理個人份額,保留了一定的彈性與可能性。
釐清法律概念:長命契、分權契與「分契」的根本區別
要深入了解長命契拆契,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幾個經常令人混淆的基本概念。許多人聽過「長命契」和「分權契」,卻不清楚兩者對長命契業權的具體影響,更會將它們與「分契」這個法律程序混為一談。其實,三者是環環相扣但意義完全不同的概念,理解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保障你個人業權的第一步。
剖析長命契: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的核心特徵
提到聯名置業,大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長命契」。那麼,長命契是什麼呢?它的正式法律名稱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在法律上,所有聯權共有人會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100%業權,權益是重疊而且不可分割的,沒有「你佔幾多、我佔幾多」的概念。
構成長命契的「四個同一」先決條件 (Four Unities)
要成立一份有效的長命契,法律上有四個缺一不可的先決條件,稱為「四個同一」:
- 佔有權 (Unity of Possession): 所有共有人都有權利佔用和使用整個物業,不能排除任何一位共有人。
- 權益 (Unity of Interest): 所有共有人的權益性質、範圍和期限都必須完全相同。
- 業權文件 (Unity of Title): 所有共有人必須是從同一份業權轉讓文件(例如樓契)中獲得業權。
- 業權時間 (Unity of Time): 所有共有人必須在同一時間點取得業權。
核心原則:「生存者取得權」如何影響業權繼承
長命契最核心,也是最廣為人知的特點,就是「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原則意味著,當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不幸離世,其在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即時地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並由他們平均承繼。這個業權轉移的過程,其法律效力優先於任何遺囑或遺產承辦程序。換句話說,逝者的業權不會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因此無法透過遺囑指定給其他人,例如子女。這也是「長命契」這個俗稱的由來。
長命契在業權保障及按揭處理上的優點
長命契有兩個明顯的優點。第一是業權保障,由於所有共有人被視為一體,任何關於物業的重大決定,例如出售或按揭,都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並簽署文件,有效防止任何一方擅自處理物業。第二是按揭處理上的便利,若物業仍有按揭,當其中一位共有人離世,銀行普遍做法是,只要在生的共有人繼續準時供款,銀行便不會要求重新審批按揭或提早還款(俗稱 call loan)。
剖析分權契: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 的彈性
與長命契相對的概念,是「分權契」,其法律名稱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顧名思義,分權共有的最大特點是業權份額是清晰分開的,讓資產管理更具彈性。
獨立業權份額:按比例持有,可自由買賣或傳承
在分權共有下,每位共有人都擁有物業一個獨立且明確的業權份額,這個份額可以是不均等的,例如業主甲持有70%,業主乙持有30%。重點是,每位共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處理自己名下的那一份業權,例如單獨出售、轉讓或按揭,而無需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遺產處理:業權份額根據遺囑或繼承法分配
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當一位分權共有人離世,他所持有的業權份額會成為其個人遺產的一部分,並會根據其遺囑的指示分配給指定繼承人。如果沒有訂立遺囑,則會按照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例進行分配。在生的其他共有人,並不會自動獲得逝者的業權份額。
潛在風險:「半契樓」或「碎契樓」的形成
分權共有的彈性也帶來了潛在風險。由於任何一方可以獨立出售其業權份額,若其中一位共有人因財務問題需要賣出其份額,或者其份額被債權人拍賣,新的買家便會成為物業的新共有人。這種只有部分業權的物業,在市場上被稱為「半契樓」或「碎契樓」,由於業權不完整,極難向銀行申請按揭,市場價值亦會大打折扣。
「長命契分契」的法律意義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
了解了長命契和分權契的分別後,我們就能準確理解「長命契分契」的真正意義。它並不是指將物業實體上分割,而是一個特定的法律程序。
法律定義:將「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的程序
「長命契分契」的正式法律名稱是「分割聯權共有」(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它指的是透過特定的法律步驟,將一份物業的業權持有方式,由「聯權共有」(長命契)正式轉變為「分權共有」(分權契)的過程。
核心目的:解除「生存者取得權」,取回個人業權的獨立控制權
進行長命契分契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主動解除長命契最關鍵的「生存者取得權」原則。一旦完成分契,業權便由共同擁有轉變為按人頭平均分配的獨立份額。這樣做能讓你重新取回對個人名下那份業權的獨立控制權,特別是繼承權,讓你能夠透過訂立遺囑,將你的資產份額傳承給任何你指定的受益人,而非自動留給在生的聯名業主。
長命契分契實戰指南:詳細步驟、費用及時間全攻略
當你評估過後,認為有需要進行長命契拆契,取回個人對長命契業權的獨立控制權時,下一步就是了解實際操作的流程。整個長命契分契的過程,其實比想像中直接,主要依賴律師的專業協助。現在,我們就為你拆解當中每一個環節,讓你對所需文件、法律步驟、費用和時間有一個清晰的預算。
準備階段:委託律師前應備妥的文件與資訊
在正式聯絡律師事務所前,如果能預先準備好一些基本資料,可以讓首次諮詢和後續流程更加順暢。這就像看醫生前,先整理好自己的病歷一樣,有助律師快速掌握你的情況。
你主要需要準備:
* 所有業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即你本人及所有聯名共有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 物業的地址及資料:提供清晰的物業地址。如果手頭上有物業的土地註冊處查冊紀錄(Land Search)或樓契副本,那就更加理想。
* 其他聯名共有人的聯絡方式:準備好他們最新的通訊地址,因為這是後續法律程序中,正式送達文件的關鍵資訊。
準備好這些基本盤,你就可以胸有成竹地去尋找合適的律師,啟動你的長命契分契程序。
執行分契的法律四步曲
整個法律程序的核心,可以歸納為四大步驟。每一步都環環相扣,確保業權變更合法且有效。
第一步:委託律師草擬「瓜分業權通知書」或相關契據 (Notice/Deed of Severance)
首先,你需要委託一位香港執業律師。律師會根據你的意願,為你草擬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一般稱為「瓜分業權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或相關的分契契據。這份文件的作用,是清晰地以書面形式,表達你決定將「聯權共有」的關係,轉變為「分權共有」的意向。律師會確保文件的措辭和格式,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第二步:將法律文件正式送達所有其他聯權共有人
文件草擬好並由你簽署後,下一步並非立即註冊,而是必須將這份文件的副本,「正式送達」給物業的所有其他聯名共有人。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步驟,目的是確保其他共有人已經被正式知會。送達方式通常會採用掛號信,或由專人派遞,以獲取送達證明,證明對方已經收到。
第三步:將已簽署及送達的契據交往土地註冊處註冊
當完成了送達程序,並取得相關證明後,你的律師便會將你已簽署的「瓜分業權通知書」或契據正本,連同送達證明等文件,一併交往香港的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這個步驟是將你的意願和行動,記錄在該物業的官方業權紀錄上,使其成為公開且具法律效力的事實。
第四步:完成註冊,業權狀態正式更新為分權共有
土地註冊處完成文件註冊後(俗稱「打了釐印」),整個長命契分契程序便大功告成。物業的業權狀態,會從這一刻起,正式由「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轉變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你和其他共有人,將會各自持有物業的獨立業權份額(一般按人頭平均分配),可以自由地透過遺囑將其傳承。
單方面執行分契的權利與注意事項
在長命契分契的過程中,有一個概念經常引起討論,就是是否需要得到其他業主同意。
法律基礎:為何無需對方同意也可啟動分契程序
很多人會誤以為,更改長命契這種重大事項,必須獲得所有聯名業主坐下來簽名同意。但根據香港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法律賦予了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單方面啟動分契程序的權利。你只需要透過書面通知(即上述的通知書)的方式,將你分割業權的意向傳達給其他共有人,並完成註冊,便可生效。整個過程,法律上並不需要取得他們的「同意」或「批准」。
送達通知的重要性:確保法律程序有效的關鍵
雖然不需要對方同意,但是「正式送達通知」這個步驟卻是整個程序有效性的命脈。你絕對不能跳過,也不能草率處理。如果法庭日後發現,你並未以合理且有效的方式,將通知書送達給其他共有人,整個分契程序可能會被推翻。因此,委託專業律師處理,確保送達過程符合法律規範,是保障你權益的關鍵。
長命契分契費用及時間:律師費與流程時間估算
對於實際操作,大家最關心的自然是費用和時間。
律師費及政府註冊費用參考
長命契分契的費用主要包含兩部分:
* 律師費:處理這類案件的律師費,市場上沒有劃一標準,會因應律師樓的規模和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異。一般而言,整個流程的律師費,大約由港幣數千元至萬多元不等。建議在委託前,先向幾家律師樓清晰報價。
* 土地註冊處註冊費:這是一項政府收費,用作將分契文件註冊到物業紀錄上。費用是固定的,可參考土地註冊處的最新收費表。
整個分契流程的預計時間軸
在各方合作順利的情況下,整個長命契分契流程的需時相對較快。
* 準備及草擬文件:約需1至2星期。
* 送達通知:視乎送達方式和共有人的所在地,一般預留1星期。
* 土地註冊處註冊:這是需時最長的環節。文件遞交後,土地註冊處一般需要數星期至一個多月時間去處理和完成註冊。
總括而言,由你決定行動開始,到最終成功將長命契業權轉為分權共有,整個過程順利的話,預計需時約一至兩個月。
長命契分契的後續影響:新業權管理與財務規劃策略
成功辦理長命契拆契,只是重掌個人業權的第一步。完成長命契分契之後,物業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模式會迎來根本性的轉變,這需要所有業主調整心態,採取全新的資產管理與財務規劃策略,確保這份長命契業權能夠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部署。
分契的直接法律後果:業權與繼承權的轉變
分契最直接的影響,體現在業權的持有方式與未來繼承安排上。過去那種「綑綁式」的共有關係結束了,取而代之的是更清晰和獨立的個人權益。
業權份額確立:由共同擁有變為按人頭平均分配的獨立份額
在長命契之下,所有聯名人被視為一個單一的業主,共同擁有整個物業的百分之百業權。當長命契分契完成後,這種模糊的共同擁有狀態便會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法律上清晰確立的獨立業權份額。舉例來說,如果原本是兩位聯名人,分契後雙方便會各自擁有物業的50%獨立份額;如果是三位聯名人,則每人各佔三分之一。這意味著每個人都擁有了一份可以明確計算、屬於自己的資產。
繼承權改變:業權份額不再自動轉移,須透過遺囑處理
長命契最核心的「生存者取得權」原則,在分契後亦會隨之失效。這代表當其中一位業主不幸離世,他名下的業權份額將不再自動轉移給其他在生的共有人。相反,這份業權會成為逝者遺產的一部分。這份遺產會根據逝者生前訂立的遺囑來分配,或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香港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分契後的資產管理策略:立遺囑與共有人協議
既然業權份額的繼承方式改變了,過去那種「船到橋頭自然直」的被動管理方式已不再適用。業主們需要主動出擊,透過法律文件來規劃未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立即更新或訂立遺囑,確保業權份額按意願傳承
由於業權份額現在可以透過遺囑傳承,分契後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立即訂立一份新的遺囑,或者更新現有的遺囑。這樣才能確保您名下的物業份額,能夠準確地傳承給您指定的受益人,例如您的子女或其他親人,而不是落入無遺囑繼承法的框架內,由法律決定分配給誰。這一步是保障個人資產傳承意願的關鍵。
訂立共有人管理協議,釐清物業使用、維修及出售共識
當物業由多位持有獨立份額的業主共同管理時,最好能防患於未然。各業主可以考慮共同委託律師,訂立一份「共有人管理協議」。這份協議可以清晰列明各方對物業的使用權責、維修費用的分攤方式、未來出售物業的條件與決策機制等。有了白紙黑字的共識,就能大大減少未來因意見不合而產生的摩擦,讓物業管理更順暢。
對現有物業按揭的影響與應對
如果物業本身仍有按揭在身,進行長命契分契自然會引發關於銀行貸款的疑問。了解清楚相關程序,有助您更好地規劃下一步的財務安排。
進行分契是否需要通知承按銀行?
長命契分契改變的是業主之間的業權關係(由聯權共有變為分權共有),但並沒有改變借款人的身份和他們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因此,所有業主對銀行的還款義務依然存在。雖然如此,一般建議業主主動通知承按銀行有關業權的變動。查閱您當初簽訂的按揭契據條款,部分銀行可能會要求客戶在業權有任何變動時作出通知。保持與銀行的良好溝通,是穩妥的做法。
分契後如何部署轉按或加按套現?
分契後,每位業主都擁有獨立的業權份額,這在理論上為財務操作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不過,需要留意的是,香港大部分主流銀行對於為單一業權份額(即俗稱的「半契樓」或「碎契樓」)提供按揭貸款的取態非常保守。因此,較為可行的做法是,所有共有人達成共識後,以整個物業作為抵押,共同向銀行申請轉按或加按套現。分契後的清晰業權狀況,反而有助於銀行評估和處理這類型的申請。
特殊物業類型:居屋長命契的「分契」應用與限制
處理長命契拆契時,如果物業是未補地價的居屋,其程序與限制就與一般私人樓宇有顯著分別。這類資助房屋的業權受到《房屋條例》的規管,因此在進行任何業權變動前,必須先了解當中的特殊要求。
未補地價居屋進行分契的可行性
許多居屋業主都有一個疑問,就是未補地價的單位,是否能夠成功辦理長命契分契?答案是肯定的。在符合特定條件和完成指定申請程序的前提下,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同樣可以將物業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業權,轉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
為何未補地價居屋進行內部轉名或分契,一般無需補地價
這背後的原因其實很直接。因為長命契分契的本質,只是改變了長命契業權的持有方式,由所有業主共同擁有整個業權,變為各自持有獨立但未分割的份額。整個過程並不涉及將業權轉讓給現有家庭成員名單以外的第三方。由於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沒有改變,亦沒有在公開市場上交易,所以不觸發補地價的規定。房屋委員會普遍將這種變動,視為家庭內部業權結構的技術性調整。
向房屋委員會申請的流程與關鍵
雖然分契可行,但並非像私樓一樣,單靠律師處理便可完成。居屋業主必須主動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提交正式申請,並清楚說明申請分契的理由。房委會將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批,例如家庭狀況出現重大變化等,都是常見的獲批理由。
獲房委會同意是執行分契的先決條件
在整個申請流程中,最為關鍵的一步,就是必須先取得由房委會發出的正式「同意書」。這份文件是所有後續法律程序的基礎。假如沒有得到房委會的書面批准,律師是絕對無法為該物業草擬及註冊任何瓜分業權的契據。因此,可以說房委會的同意,是啟動居屋長命契分契的唯一先決條件。
若居屋仍有按揭,須同時獲得銀行同意的複雜性
如果物業本身仍然有按揭貸款尚未還清,事情就增加了一重考慮。除了要獲得房委會的批准,業主還必須同時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因為業權結構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契,會直接影響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抵押權益,特別是「生存者取得權」的消失。業主需要向銀行提交申請,銀行會獨立評估個案風險,這無疑增加了整個過程的複雜程度與所需時間,是處理前必須預留時間應對的一環。
風險管理:如何保障您的長命契,防範未經同意的「被分契」
很多人認為長命契業權十分穩固,因為出售或按揭等重大決定需要所有業主同意,但其實任何一位聯名業主都有權單方面啟動長命契拆契程序,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潛在風險。要有效保障個人資產,主動的風險管理策略是不可或缺的。
「被分契」的潛在風險與後果
長命契最大的潛在風險,在於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無需得到您的同意,單方面將物業的聯權共有關係解除。法律上,該業主只需委託律師草擬一份瓜分業權的法律文件,然後送達給其他共有人,再將文件註冊到土地註冊處,便可完成長命契分契的程序。
這個行動的直接後果是,物業業權會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完成後,啟動分契的一方就擁有了物業的獨立份額,例如50%。他可以利用自己擁有的業權份額,向財務公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另一位共有人可能對整個過程毫不知情,直至收到財務機構的追討通知時,才發現物業的業權已經被分割,並且已被抵押,個人資產已陷入極大風險。
主動防禦:申請土地註冊處「物業把關易」服務
要防範這種未經同意的業權變動,最有效的主動防禦措施,就是申請土地註冊處提供的「物業把關易」服務。這項官方服務就如一個為您物業度身訂造的監察系統,讓您可以時刻掌握業權的最新狀況。
如何透過服務即時監測您物業的業權變動
當您成功訂購「物業把關易」服務後,只要有任何涉及您物業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例如瓜分業權的通知書或新的按揭契,系統便會即時透過電郵通知您。這個通知機制提供了關鍵的預警時間,讓您不再處於被動位置,可以在第一時間察覺任何未經授權的業權變動嘗試。
接獲「被分契」通知後應採取的緊急法律行動
一旦接獲「物業把關易」的通知,而您對該項文書註冊並不知情,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首要步驟是馬上聯絡您的律師,律師會立刻為您進行土地查冊,以確認該份文件的性質和內容。假如證實是未經您同意的長命契分契文件,律師可以協助您申請法庭禁制令,阻止對方利用已分割的業權份額進行任何後續交易,例如按揭或出售,從而保護您的物業資產。
長命契與分契的常見問題 (FAQ)
在考慮進行長命契分契的過程中,許多人心中都會浮現一些具體疑問。這裡我們整合了幾個最常見的問題,並提供清晰的解答,助你更全面地規劃。
問:進行長命契分契,是否必須得到所有聯名業主同意?
答案是:不需要。法律上,任何一位聯權共有人都有權單方面啟動長命契分契程序。關鍵步驟是委託律師,草擬一份「瓜分業權通知書」(Notice of Severance),並且將這份文件正式送達給所有其他的聯名業主。這個過程的重點在於「通知」而非「同意」。只要完成送達及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程序,長命契業權就會轉為分權共有。
問:分契後,物業是否會變成「碎契樓」或「半契樓」?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單純完成長命契分契,並不會直接導致物業變成坊間所指的「碎契樓」或「半契樓」。分契後,物業的業權會由「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所有原來的聯名業主,例如兩位,會各自擁有物業的50%獨立業權份額,但他們仍然是整個物業的共有人。「碎契樓」的出現,是在分契之後,其中一位業主將自己手上的獨立業權份額,出售或轉讓給一個外人。這時候,業權才會變得不完整。所以,只要所有共有人繼續共同持有物業,便不會出現「碎契樓」的問題。
問:聯名人失聯或身故,還可以辦理分契嗎?
這需要視乎情況而定。假如聯名人已經身故,長命契的「生存者取得權」原則會自動生效。在世的業主會自動繼承已故者的業權,因此已不能再進行分契。正確的處理方法是,透過律師將已故者的死亡證註冊到土地註冊處,更新業權紀錄。如果聯名人只是失聯,情況則不同。由於分契的關鍵在於送達通知書,即使對方失聯,仍可透過法律程序處理。您的律師會嘗試用所有合理方法(例如掛號信寄往其最後地址)送達通知。若不成功,或需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方式,以確保法律程序的有效性。
問:長命契分契與「甩名」(近親轉讓)有何關係?哪個應先處理?
「甩名」(通常指近親轉讓業權)和長命契分契是兩個不同但有密切關連的法律程序。正確的順序是:必須先進行長命契分契。因為在長命契下,所有業主是共同擁有整個物業,沒有獨立的業權份額可供轉讓。必須先透過分契,將業權轉為分權共有(例如每人佔50%),創造出清晰、可獨立轉讓的份額。之後,其中一方才能將自己名下的50%業權,透過買賣或送贈形式「甩名」給另一位共有人。
問:完成分契後,對將來出售整個物業有什麼影響?
對於日後要出售整個物業的流程,影響其實不大。無論物業是以長命契(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形式持有,只要是想將100%的完整業權出售給買家,都必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並共同簽署買賣合約及樓契。分契的主要影響,在於確立了各人的獨立業權份額,以及改變了業權的繼承方式,但並沒有改變出售整個物業時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的基本原則。
